深圳市招生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深招[2006]2号 文件
关于加强200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教育局,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中共深圳市纪委的有关会议精神,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杜绝违规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200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和市招委、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精心组织,强化管理,认真抓好招生工作各个环节的落实,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实施阳光招生,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规定,公布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规则和招生程序,各学校向社会的招生宣传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不得在招生过程中随意更改已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招生录取结果要在“深圳招考网”等媒体和校内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全市统一报名、一次考试、分批录取,由市教育招生部门统一负责。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从参加今年中考的考生中按志愿和向社会公布的户籍、学籍条件,实行1:1投档,择优录取;中等职业学校应先录取参加中考的考生,生源不足的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采用登记入学、多次录取等招生形式进行招生,但必须归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降低录取标准,搞照顾录取或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学生。
今年我市实行考前填报志愿。志愿应由考生本人按照志向和有关规定自主填报。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限制考生填报志愿。填报志愿时间截至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市招考部门可根据录取情况公布第一次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缺额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第二次填报志愿和录取。凡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转录。
各高中学校的招生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根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或减缩招生计划(含正取生、择校生、特长生、保送生)和招生规模。高中招生录取名册由市招考办按“网上录取”数据,统一打印,并负责审核。《录取通知书》一律加盖市招考部门录取专用章。凡未经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行为,一律无效。任何高中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学生,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承认学籍,不予承发高中毕业证书,不予承认其高考报名资格。不允许学校接收“挂读生”。凡因学校违规招生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校校长(或法人)承担责任a
公办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分数和限钱数)政策,并实行“六公开”(即公开填报志愿、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纪律规定、公开监督和投拆电话,公开信访查处结果)。
教育系统各级干部和教职员工,一律不得利用为他人办理招生事项为名,接受他人的“好处费”和支付凭证,各校不得照顾“人情,减免择校费”,学校领导不能利用学位谋取私利。
四、进一步加大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力度,完善监督举报机制。招生考试工作要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分数线及录取结果都要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要认真对待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确属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如发现招收了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并按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有关学校(单位)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的贡任。
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查处向学生收取“建校费”、“赞助费”、“挂读费”和“转校或转专业费’’等各种名义的乱收费行为。任何学校不得将捐资助学与接收学生挂钩。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和责任人,一经查实,要进行严肃处理,取消违纪学校评优评先资格,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人员的选派、培训和管理工作。各学校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招考部门组织的培训,要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学习,熟悉招生操作程序和网上招生业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招生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
严禁招生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介绍、拉拢生源以牟取利益的任何活动。坚决抵制“说情风”的干扰和社会上腐败行为的侵蚀。招生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七、进一步加强服务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提高招生信息化管理水平。各招生学校要根据网上报名、网上录取的新形势和工作特点,调试好网络设备,并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负责、熟悉电脑技术的人员参加招生工作,要维护好招考业务相关数据,严格保护和管理好学生档案,不准擅自更改学生户籍、学籍、志愿等信息材料;不准泄露涉及学生隐私的任何信息。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教育招考部门研究解决。
八、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要对招生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负责a各级教育部门、学校的领导要带头遵守招生规定,严守招生纪律,支持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违反招生纪律和规定,私自接收学生的,以及顶风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给予曝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必要的政纪、法纪处分。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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