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双方争论激烈
本案的案情十分复杂,卷宗多达40余本,检察院指控的事实66笔,第一次开庭时间长达3天,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争论激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咖啡因是否是毒品,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咖啡因不是毒品,只是一种精神药品;被告人所在河南、内蒙古等地吸食咖啡因的现象十分普遍;长期吸食咖啡因不会使人形成瘾癖;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法律和法规均明确规定咖啡因不是毒品。
咖啡因究竟是不是毒品,既不能由某个单位或者个人决定,也不能由吸食者的数量来决定,而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据科学鉴定,并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卫生部988年1月22日《转发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对安纳咖、咖啡因加强管理〉的通知》、1989年2月10日《关于贯彻执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明确规定,咖啡因是毒品。无论是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终了的犯罪,还是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均应使用修订后的刑法及相关的解释。其理由有三:一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未确定咖啡因的数量标准和量刑幅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相关通知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前,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黑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在黑公通字199627号《关于办理毒品案件若干毒品量化标准的暂行规定》中确定了咖啡因的具体量化标准,但所确定的数量标准要严于现行司法解释确定的数量标准。根据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罪名、构成要件、情节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行后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那么,被告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呢?
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提出,各被告单位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他们认为,各相关被告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即使某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也只是违反了行政法规。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认为,国家有关医药管理部门自1988年以来,先后发布《重申对安钠咖、咖啡因加强管理的通知》、《咖啡因管理规定》、《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咖啡因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应凭主管部门介绍信;外贸单位购买的咖啡因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国内销售;使用单位应持省级药品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核发的证明购买,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建立购销核查制度,核查购买者的身份及相关证明;必须对使用现金的购买者进行严格核查,严禁向无购用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咖啡因必须使用购用证明的原件,禁止超量供应和使用现金交易。被告人王时春等人作为咖啡因生产和销售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销售人员,已经从事本职工作多年,熟悉国家规定,明知其销售行为违法,依然违反规定大量销售,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先后20次卖给武汉同济药业咖啡因近40吨,导致大量咖啡因非法流入社会。
法院还认为,被告单位及相关被告人主观上不仅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咖啡因管理规定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违规大量销售咖啡因的行为,非法销售所得归单位所有,符合单位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宣判
隆冬的哈尔滨,滴水成冰。
12月10日上午9时,哈尔滨铁路运输中院,门前戒备森严。几辆警车鸣着警笛,引领内乘被告人的大客车驶进法院。34名被告人被警察依次押下警车。在被告人中有六七个已头发灰白。几个女性被告人特别显眼。在上楼的时候,多名被告人需要警察的协助。
等待开庭时被告人被安排在审判大厅外,站了满满一走廊。有的低头垂手,默然无语,有的则靠在墙上,抖成一团。
9时30分,被告人被带入审判大厅,审判正式开始。他们在审判大厅内足足站了4排。
在宣读判决的过程中,一个满头白发的女被告人只得坐在椅子上,不住地颤抖。
判决书宣读了两个多小时。
在法庭上,法官列举了3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史丙中贩卖毒品21次,数量46525千克,所得赃款120余万元;被告人孙伟民贩卖毒品22次,数量26025千克(有2500千克未遂),所得赃款100余万元;被告人赵文倩运输毒品14次,数量20425千克,所得赃款7000余元;被告人樊德生贩卖毒品11次,数量17375千克,所得赃款20余万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审判决被告人史丙中、孙伟民、赵文倩、樊德生等4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齐齐哈尔市化学制药厂等4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200万元至400万元。
审判长吉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从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毒品数量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看,一些被告人当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考虑到这些被告人有重大立功情节、积极主动供述罪行和检举他人,被告人多数是单位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与“毒枭”有很大区别,该案是共同犯罪、存在责任分担问题,咖啡因这种毒品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在毒性等方面与冰毒和海洛因有很大区别等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法院依法对这些被告人作了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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