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邱春燕 教龄:2年
任教学科:物理 职称:中学二级教师
任教班级:高二(10)班
时 间:2003年10月9日
地 点:本班教室
主持人:刘顺成、丁毅、郑映琳
一、班会背景
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为86万人,比上一年增长近30%,我国防毒禁毒的形势十分严峻。在“6·25”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我们将再次提起“禁毒”这一沉重的话题。
一. 班会目的
1. 配合学校德育工作,进行素质教育,促进高二学生正视毒品危害,从而自觉抵制。
2. 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我国已逐渐成为受毒品严重威胁的国家之一,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对毒品采取严防严禁政策,原因就在这里。因此,对毒品,我们必须抱着坚决拒绝的态度,永远不吸第一口
二. 班会的准备
1. 与班团委、部分同学开会,把握班上同学对毒品危害的认识。定下主题“对毒品say NO”
2. 学生分组通过上网,上图书馆搜集毒品的分类,毒性,危害等相关资料。
三. 班会过程
主持人:“对毒品 say NO”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投影:
背 景
▲目前世界上吸毒人数将近6000万,每年有1000多万人因此而丧失了工作和生活能力。吸毒贩毒与环境污染、青少年犯罪被国际上称为三大社会公害。因此,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不禁毒。
▲中国曾是深受毒品之害的国家,鸦片战争虽然已过去了160年,却至今仍在中国人民心中留下阴影。
▲近年来,毒品之害卷土重来。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1991年为14.8万,1996年上升到52万,1999年为68.1万,2000年则高达86万。
▲“登记在册的吸毒者一般只占全部吸毒者的四分之一”,这是国际上的统计惯例。假如按此来算,我国的吸毒者至少已有340万,即全国人口的四百分之一。
▲我国因注射毒品而感染艾滋病毒者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总数的66%。
▲全国涉毒的县(市、区)已达2081个(1999年数字),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72.5%,且仍有上升趋势。
讨论:1.你知道有哪些毒品
毒品种类
A:麻醉药品
阿片类(6种)、吗啡类(3种)、盐酸乙基吗啡类(3种)、可待因类(5种)、福呵定类(2种)、可卡因类(2种)及合成麻醉药类(6种)计7类129种。
一般人所认知的毒品是: 罂粟、鸦片(OPium) 、吗啡(MOrphia)、可待因、海洛因(食二号、三号、四号)、大麻、古柯、可卡因、 安非他明(又称冰毒)、杜冷丁、美沙酮、芬太尼及盐酸二氢埃托啡等。
B:精神药物
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如巴比妥类、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如苯丙胺、亚甲二氧甲基丙胺(MDMA)。致幻剂,如麦角酰二乙胺,北美仙人球碱、苯环利啶(PCP) 三唑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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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刑法处惩条例(摘要)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3.毒品的危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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