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设团结、廉洁、开拓的好班子,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 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科学地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规范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政治生活,正确处理学校党政关系,维护党、政领导班子的高度统一和团结,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意义深远。党、政议事和决策过程,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又要按个人分工负责承担各自工作责任。
第三条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坚持学校的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在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参加讨论人员应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在充分发场民主的基础上,对与会人员的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及时形成系统的决策意见,并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正确意见办理。
第四条 学校行政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三不”,即没有经过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两个以上方案作比较不决策,没有经过咨询论证或可行性研究不决策。同时,根据学校《章程》,要保证行政领导人指挥权和决策权的正常行使。
第五条 必须由党、政领导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有: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教委党委、行政重要指示、决定;
2、讨论研究贯彻教育方针、事关学校办学方向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方案等;
3、讨论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中层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4、讨论研究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命中层干部等;
5、讨论教职员工的人事变动,考核奖惩;
6、讨论决定学年教职工岗位聘任;
7、讨论研究年度财务预算、重大经费开支及其他重要财务问题;
8、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立项申报,招标等事项;
9、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原则、程序和招生办法等事项;
10、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职称、推荐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事项;
11、研究部署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学校党建工作、党员发展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2、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会议一般由校长或书记召集或主持,党、政领导必须参加,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必须请假。决定重大问题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议至少要有3/4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七条 出席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会议的对象为:党委委员,正、副校长,办公室主任。根据议事内容需要,校长或书记可临时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政领导干部会议。
第八条 党、政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校长确定。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除临时召集外,会议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应提前1—2天送至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各成员作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有关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可通过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咨询会、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广泛听取意见。有关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还应经过教代会审议。
第十条 在决策中,党、政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并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2/3以上票通过为有效。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先暂缓作出决议,或及时向上级报告请予裁决。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后,校长或副校长应根据决议,负责有关重大行政问题决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政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公开场合反对或抵制集体作出的决议。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敢于负责,处理问题不能推诿、拖拉,不能事无巨细都等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未经讨论的重大问题,不能乱用组织的名义随意拍板决策。临时处理的突发紧急事项,可个别征求意见,事后及时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气,并向党、政会议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事项和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理。对不按议事规则擅自决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副职领导要尊重主要领导的工作,接受指导。党、政主要领导要支持副职大胆工作。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加强合作、维护团结。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会议要作好会议记录,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等的归档工作,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学校党、政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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