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教育科、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教育科,各有关中学: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200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深教〔2009〕77号)精神,对于符合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颁发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或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部分》规定条件的我市中考考生,给予标准总分加分投档录取的照顾(附件1)。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各学校如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要将其材料收齐,指定专人严格审查并复印(复印件统一为A4纸),由学校验核人在复印件上盖上“原件已核”的印章和签名填表(附件2),于4月30日前交各区教育局教育科,各区教育局教育科于5月10日统一送我办审验后统一公示。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1.深圳市2009年中考符合加分条件考生对照表
2.深圳市2009年中考考生加分特征信息登记表
市招考办
20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