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教育科、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教育科,各有关中学: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6号)中关于高层次专业人才中,非深圳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时,应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的有关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对于非深圳市户籍的我市中考考生,如其父(或母)持有《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申请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的,可向所在学校(或报名站)提交考生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其父(或母)所持有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考生及持证书人的户口均须在同一户口本上。
二、各学校(报名站)要指定专人核验原件,并由学校(报名站)验核人在复印件上盖上“原件已核”的印章和签名、写明验核日期。
三、请各学校(报名站)在4月30日前将《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复印件连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中考考生名单》(见附件),交所在的区教育局教育科。由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后于5月10日前统一报我办。
附件: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式样(含“深圳市国家级人才”、“深圳市地方级人才”、“深圳市后备级人才”三个等级)
2.2009年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参加中考名册
深圳市招考办
2009年4月21日